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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商城县瑞丰养殖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殿峰,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城县瑞丰养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商城县瑞丰养殖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殿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岳克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刘有成

审判员吕树利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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