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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芷民一初字第47号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芷民一初字第47号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江凌、郭人宾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谢娜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3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段期间感情较好,并生有女孩肖某(现年24岁)和肖某(现年22岁),生育男孩肖某(现年20岁)。后因被告酷爱打牌赌博,甚至偷原告的钱去赌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架、打架现象。至1997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10多年来,原告一直独立抚养三个小孩至成年。现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1、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83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2、证人张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证实被告离家已经10年,并且下落不明的事实。

3、芷江镇X街居委会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长期分居的事实。

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答辩和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三项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和原告陈述,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3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小孩,现均已成年。婚后初期,二人感情较好,但后来因家庭琐事和被告酷爱赌博,导致双方经常吵架。1997年12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音讯全无。现原、被告已分居达10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因被告张某某酷爱赌博,使夫妻感情间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淡漠。加之张某某外出10年下落不明,使肖某某对张某某完全失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肖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江凌

审判员郭人宾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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