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苏仙区栖凤渡镇瓦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邵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仙区X镇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苏仙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邵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翠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双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仙区X镇X村民委员会诉称:2007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杂交水稻制种合同书》。原告村里参加制种的农户共有84户,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1月16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原告x元种子等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欠原告x元未付款,致使原告村里农户种子款无法兑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尚欠种子相关款x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875元,车旅费等损失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苏仙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

1、《杂交水稻制种合同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

2、结算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应付给原告x.44元。

被告邵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此款是由另一合伙人李某亮原欠科裕隆种业和市农科所良种款造成我无法给付原告所拖欠款项。原告不能起诉我一人,应将李某亮作共同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邵某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送交相关证据。

本院依据当事人所举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3月28日,原告苏仙区X镇X村民委员会(乙方)与被告邵某(甲方)签订《杂交水稻制作种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制种组合代号为:金18;面积为200亩;每亩交种225公斤,收购价为5.60元/公斤……。二、乙方所交种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四、按甲方供应的亲本、生资的面积,每亩制种田提取五公斤种子作技术服务,按收购价折算,其中3.5公斤归甲方,1.5公斤归乙方掌握使用……;五、乙方在保质保量完成交种任务的前提下,每售1公斤种子,由甲方付给乙方管理费0.28元。如果未完成合同交种数量,则按合同数每下降1%,其管理费也相应减少1%,以此类推……。每亩制种田,乙方负担植检费3元……;九、约定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凡单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村里农户一起制种并按被告的要求制种交付;于2007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收付两抵被告应付该村x.44元。此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尚欠原告x元未给付,故酿成纠纷,以致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种植回收合同纠纷。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一、1、本案中,原告苏仙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出的二项证据,本院依证据审核认证规则予以确认原告所举的证据具有本案事实的证明力。双方已经对回收的种子业务进行了结算,被告邵某在庭审中认可欠款数据无误的事实。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还责任给予的诉请予以支持。2、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欠款,实属违约,应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原告起诉被告赔偿违约损失(利息)1875元,未超过银行同期利息,予以支持,未起诉的部分属自由处分,本院不予审理判决。3、因原告未提供追讨债务车旅费等损失相关证据,故其要求被告赔偿追讨债务车旅费等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辨称拖欠款未付是因与其合伙的李某亮原因造成的,因其未提供与李某亮合伙依据,也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且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也未涉及到李某亮,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权利义务分别对应合同当事人,被告与李某亮是另一法律关系,故被告辨称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某向原告苏仙区X镇X村民委员会偿还拖欠种子等款x元。

二、被告邵某向原告苏仙区X镇X村民委员会赔偿利息损失1875元。

三、以上一、二项合计x元,限被告邵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苏仙区X镇X村民委员会。

四、驳回原告苏仙区X镇X村民委员会所主张的、本院未予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邵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被告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房翠萍

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钟丽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