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3月14日被告因周转向原告借款x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月利率为18‰。同年10月14日被告偿还了利息6330元,现要求被告偿还我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延期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4日被告彭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月利率为18‰。2009年10月14日被告彭某清偿利息6330元,之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涉诉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称如下协议:
由被告彭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8‰计算,从2009年10月15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此款于2010年6月16日前自动偿还完毕。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朱国斌
审判员郑琰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