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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代XX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代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代XX(2009)榆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抚养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6日向代XX发出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每年承担孩子抚养费7222元,共计x元;并由代XX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7561.58元,申请执行费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由被执行人代XX一次性付给孩子2009年度抚养费7222元;2、由被执行人代XX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7561.58元,申请执行费130元;3、2010年以后的抚养费于当年6月20日前付清3611元,下剩的抚养费于当年12月20日前付清;4、孩子郭某馨的抚养费付至满18周岁为止(至2026年12月20日前付清止);5、如代XX未按时履行上述协议,申请人应在每年12月30日后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收到2009年度的孩子抚养费7222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7561.58元,共计x.58元。故该案2009年度孩子抚养费已兑现。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支付下余抚养费,则应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榆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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