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某诉张某某、牛某甲、牛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牛某甲。

被告牛某乙。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牛某甲、牛某乙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牛某甲、牛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10年2月X号,牛某强欠原告x元。天有不测风云,牛某强于2010年3月26日因病死亡。张某某系牛某强的妻子,牛某甲系牛某强的儿子,牛某乙系牛某强的女儿,现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欠款x元。

被告张某某、牛某甲、牛某乙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8日,牛某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周某某壹万贰仟元整(x元)”。2010年3月26日,牛某强因病死亡。被告张某某系牛某强的妻子,牛某甲、牛某乙系牛某强的子女。

本院认为:牛某强向原告周某某借款x元,牛某强死亡后,被告张某某作为牛某强的妻子,因其不能证明自己与牛某强明确约定该x元的债务为牛某强的个人债务,且不能证明自己与牛某强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该x元债务应确定为牛某强、张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某甲、牛某乙作为牛某强的成年子女,为各自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要求该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欠款x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审判员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杜俊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