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略)(户(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5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河南昊中(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瞿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瞿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传芳
审判员张鹏飞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