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建章,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桃江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院副院长。
原审被告益阳医专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该校附属医院院长
上诉人盛某某与被上诉人莫某某、原审被告桃江县人民医院、原审被告益阳医专附属医院名誉权纠纷一案,盛某某不服赫山区人民法院(2006)益赫民一初字第892-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盛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盛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盛某某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赫山区人民法院(2006)益赫民一初字第892-X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某
审判员徐光辉
代理审判员黄某平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