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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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涧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涧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乡小浪底专线X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符继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玉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河南涧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涧桥公司)、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涧桥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和具体工程总量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没有让当事人举证,更没有质证,而是让直接交到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所作的报告都是依据没有质证的证据作出的。2.《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结论更公正,客观性更强,是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完善和补充。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否定一审法院的《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来确认工程款,对这一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3.一、二审判决荣森公司和涧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荣森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荣森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让荣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荣森公司只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庭审过程中对认定工程价款的主要证据没有进行质证,导致二审判决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黄某提交意见认为,1.本案核心不是对工程总量的司法鉴定,而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案是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一审法院庭审时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对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案只是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的争议,对工程总量没有异议,不需质证,且二审法院并未支持少算的旋扩珠盘桩工程量,依据的还是各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2.《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的第二部分明确表明,对于涧桥公司的9项异议,无法明确证据的效力,暂根据涧桥公司的异议和单方提交的资料进行补充鉴定,故《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程序违法。河南九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豫九都司鉴所(2009)工鉴字X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客观公正,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2004年3月前涧桥公司和荣森公司股东相同,并判令二公司连带清偿债务。本案和该判决认定的施工期是一致的,一、二审判决荣森公司和涧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故涧桥公司、荣森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1.关于本案证据是否经过质证问题,本案系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在第一次一审时,当事人已经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本次一审时,法院也组织质证并征询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已经质证的证据表示坚持原来的质证意见,并对新证据发表了新的质证意见。故涧桥公司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鉴定结论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写明对黄某无异议的工程量不再另行计算,仍以洛阳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的工程量为准,仅对黄某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计算复核。且《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也明确写明暂根据异议人(涧桥公司)的异议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补充鉴定,由人民法院选择使用鉴定结果。二审判决论理部分对材料价格、地区基价系数、屋面防水、旋扩珠盘桩造价计算、社保费等项目的结算标准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分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合理,故二审法院选择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妥。3.关于荣森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足以认定在本案所涉工程施工期间,涧桥公司和荣森公司股东混同、财产交叉的事实,二审法院参照生效判决判令荣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涧桥公司、荣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涧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靖

代理审判员方凯

代理审判员于跃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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