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52年7月9日。
被告陈某某,男,约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禹乔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