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上海市卢湾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杜某,上海市卢湾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原告施某诉被告张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世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某、杜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诉称,原告居住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底层前间,被告居住同弄某号三层。1999年被告未经房屋管理部门的同意擅自在原有的晒台搭建上又违章搭建一层,该违章搭建严重影响原告的采光及通风,并给原告的通行安全造成隐患。为此,原告长期以来一直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房屋管理部门也多次要求被告拆除,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才无奈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拆除上述违章搭建。
被告张某辩称,1996年被告为解决家中住房困难,经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在三层晒台上搭建了8.8平方米的卫生间,因当时的外墙砌得较高,所以一隔为二,上层作居住用,下层为卫生间,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两次搭建。上述搭建对原告的采光、通风及通行安全根本没有影响,否则原告也不会在搭建15年之后现在才起诉,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底层前间、底层阳台间、底层小间及天井的承租人,被告系同弄某号三层前间、三层后间、晒台搭建、三层阳台间及晒台的承租人。原、被告房屋之间相隔一条弄堂,原告房屋位于被告房屋的北侧。约十几年前,被告未经房屋管理部门的同意,擅自在其租赁的上述晒台搭建(四层,8.8平方米)上违章搭建一间8.8平方米的房屋,从四层建到五层。
2009年2月23日,上海市卢湾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某二路街道办事处向被告户发出2009年卢房瑞办字第X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载明,被告户擅自在四层房顶上擅自搭建(9平方米),要求于2009年3月5日前自行拆除。因被告至今未予拆除,原告遂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由房屋资料、照片、上海永嘉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给卢湾区拆违办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卢湾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某二路街道办事处向被告户发出的2009年卢房瑞办字第X号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被告居住的房屋年代久远,结构较差,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其租赁的某路某弄某号晒台搭建上违章搭建房屋,从四层建到五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客观上给原告户的采光及通风造成影响。上海市卢湾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某二路街道办事处也向被告户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自行拆除。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晒台搭建(四层,8.8平方米)上搭建的房屋(五层,8.8平方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张某负担;退还施某人民币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