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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董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杨某甲。

被告人董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董某某伙同刘红桥(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牌号为豫x东风牌卡车,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A15高速公路工地2标段桥洞处,窃得浙江省交通工程某设集团有限公司堆放于桥下的价值人民币4,761元的槽钢14根,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200元并分赃。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向被害单位退出赃款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程某某、杨某乙、倪某某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情况说明,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四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董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具有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7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7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7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3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董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X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某,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审判员姚丽萍

书记员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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