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元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
一审第三人李齐臣,男。
一审第三人汤阴县公安局。
上诉人汤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武家庄村委会)因诉汤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齐臣、汤阴县公安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家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元某某、被上诉人汤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郭某、田某、一审第三人李齐臣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汤阴县公安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永清
审判员田某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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