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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诉汤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齐臣、汤阴县公安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元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

一审第三人李齐臣,男。

一审第三人汤阴县公安局。

上诉人汤阴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武家庄村委会)因诉汤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齐臣、汤阴县公安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家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元某某、被上诉人汤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郭某、田某、一审第三人李齐臣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汤阴县公安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永清

审判员田某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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