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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徐某某,曾某名徐某烽,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黄某乙,曾某名王小富,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黄某丙,曾某名王宗伟,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四被告人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黄某乙、曾某某、黄某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伟红,被告人徐某某、黄某乙、曾某某、黄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黄某乙、曾某某、黄某丙为达到传销的目的,将被害人梁X骗至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限制其出门。当晚梁X从二楼跳下逃跑时摔伤。经鉴定,梁X的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X的陈述,证人黄某丁、苏某某的证言,抓获证明,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黄某乙、曾某某、黄某丙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案发后,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黄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维伟

代理审判员姬玲利

人民陪审员满意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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