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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砖营,郏县司法局王集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郭某某(郭某奇),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砖营,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2003年6月经人介绍和被告订婚,于2003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和被告相互了解甚少,婚后不久就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引起生气,特别是有了一双儿女以来,被告脾气暴躁,开口骂我,抬手打我,使我现在和被告在一起生活,整日处在胆战心惊的状态。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郭某某离婚;2、婚生一双儿女,女儿郭某甲,X年X月X日生,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己承担;儿子郭某乙,X年X月X日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郭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过着幸福的家庭生活,我在煤矿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孩子。2004年8月24日我们有了女儿郭某甲,2008年8月28日我们又有儿子郭某乙,我们的日子过的更加美满。2009年10月30日我们生育了次子郭某,原告提出将次子卖掉,我不同意,被告与我发生纠纷,我与原告并没有经常生气,感情也没有达到破裂的程某,原告现在的行为是想尽快赚到钱为其父治病,我相信随着我们经济的好转,我们的矛盾可以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经人介绍原、被告订婚,于2003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郭某甲,X年X月X日生长子郭某乙。X年X月X日生次子郭某,在共同生活中,因为琐事发生过纠纷,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恋爱时间短,但结婚已六年有余,且生育有一女二男,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某,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加强感情沟通,是能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丽丽

审判员贾卫真

代理审判员张潇

二Ο一Ο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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