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上列二上诉人现均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2010)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以“没有参与打被害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乙以“没有殴打被害人;有自首情节”为理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涓
审判员段桂东
审判员吴德河
二Ο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