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覃任合,象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象州县X镇X村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教师,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乙、韦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覃柳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成玲于2009年7月15日签定工程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所承建的象州景福苑住宅小区安装不锈钢楼梯扶手,由原告包工包料完成。被告韦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名。工程完工完工后,被告没有支付现金,被告便于2009年9月26日写欠条给原告,承认尚欠原告工程款x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景福苑不锈钢楼梯扶手工程款x元及违约金,由被告韦某某于2010年3月15日给付原告x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9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返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覃柳平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