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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刘X。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与被告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同,被告小心眼,常因家庭琐事无理殴打原告,使原告整天身上伤痕累累。自己无法忍受,2011年2月离开家在外居住。现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女儿刘XX、儿子刘OO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800元。

被告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自己将收入都交给原告,但原告喜欢打牌,将钱都用于打麻将,自己曾为这些事打过原告,但双方还是有感情的,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底在工作中相识,开始恋爱。1999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刘XX,2000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5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OO。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原告喜欢打牌,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1年2月,原告离家出走。2011年3月,被告在纺织城一家麻将馆找到原告,双方发生争执,撕拉中致原告右手骨折、左脚被踩伤。2011年11月,被告在田家湾一家麻将馆找到原告,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嗣后,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愿意改正错误,其与原告是有感情的,保证今后不再打原告,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互相理解与关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结婚多年,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但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审理中,被告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愿意改正,原告亦应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应以孩子、家庭为重,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请,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共建和谐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磊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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