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魏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魏某甲、辛某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魏某乙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彭某某,上诉人辛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秋峰,被上诉人辛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任付东
审判员唐武军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