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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阴增华,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阴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0月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阴历9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田某。几年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整天外出不归,婚姻已名存实亡,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

被告辨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田某归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28日在荥阳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10月21日婚生一子田某。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矛盾激烈,被告长期外出不归。2010年5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田某由被告田某某抚养,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前支付被告抚养费一百五十元,待该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赵晖

审判员孙先兴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牛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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