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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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某某,又名苑某振,男,24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18日投案自首,同年8月19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17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货车,沿219省道行驶至与206省道交叉口(黄某超限站十字路口)时,与张××驾驶的豫x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客车上的乘客刘××、姜××等人受伤,被害人刘××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苑某某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经上蔡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苑某某应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姜××、王××、王××等人的证言;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苑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苑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系初犯,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以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7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套用别人的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豫x货车到正阳拉沙。当沿219省道行驶至与206省道交叉口(黄某超限站十字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过的右方车辆先行,结果与张××驾驶的豫x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客车上的乘客刘××、姜××等人受伤,被害人刘××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苑某某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经上蔡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苑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苑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以赔偿。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苑某某供述,他又名苑某振,2007年2月17日上午12时许,他无证(套用苑××的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豫x半挂货车,由北向南沿219省道行驶至与206省道交叉口(黄某超限站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驾驶的豫x客车发生相撞,客车撞在了他车的右侧,把他的货车油箱撞坏了。他由于害怕,他给车上的另一个司机安排一声就搭车回家了。他的车主替他赔了钱,他于2008年8月18日到上蔡某公安局投案自首。

2.被害人张××陈述,2007年2月17日上午12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为豫x客车从驻马店回上蔡,他由西向东沿206省道行驶至与219省道交叉口(黄某超限站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货车发生相撞,货车速度很快,他急忙刹车,但货车还是撞在了他车的左前角,他被撞昏了,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

3、被害人姜××陈述,2007年2月17日,她从驻马店坐车回上蔡,她在汽车右侧第一排坐,客车行驶至219省道与206省道交叉口(黄某超限站十字路口)时,她发现客车要撞上货车,她吓坏了,等他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里。

4、被害人王××陈述,2007年2月17日,他从驻马店坐车回上蔡,他在汽车右侧第二排坐,客车行驶至219省道与206省道交叉口(黄某超限站十字路口)时,他发现客车撞上货车,他前面的一个老头从前挡风玻璃撞了出去。他听到有人喊:“快下车,别让油箱爆炸了”。他随即下了车,后经诊断自己的肋骨受了伤。

5、被害人王××陈述,2007年2月17日,他从驻马店坐车回上蔡,他在客车左侧第二排坐,当客车行驶至219省道与206省道交叉口(黄某超限站十字路口)时,与一辆半挂车相撞,自己的头和前胸部受了伤。

6、被害人周××陈述,2007年2月17日12点,她从驻马店坐车回上蔡,她在客车左侧倒数第三排坐,当时她在看电视,她听到一声响,客车撞到从左边过来的一辆大货车上,司机夹在座位上,她从车窗上跳了下去。

7、证人苑××证言,车牌号为豫x半挂货车是他的车,该车是苑××、朝阳、张×开的。事故发生后,司机朝阳、张×告诉他,当时是苑××开的车。

8.证人杨××证言,她是豫x客车的售票员,2007年2月17日上午12时许,豫x客车从驻马店回上蔡,由西向东沿206省道行驶至与219省道交叉口(黄某超限站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货车发生相撞,货车速度很快,客车司机急忙刹车打方向,但货车还是撞在了客车的左前角,司机满脸是血,她也被撞昏了,醒来时发现几个人正架着她上救护车。

9.证人张×证言,他是开车的,2007年2月17日上午12时许他在车上坐,苑××驾驶车牌号为豫x半挂货车去正阳拉沙,他们由北向南沿219省道行驶至与206省道交叉口(黄某超限站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豫x客车发生相撞,客车撞在了他车的右侧,把他的车油箱、轮胎撞坏了。路边的交警过来,拨打了110,报了案。由于两个车撞在一起,他上车把车移动了1米多,120救护车过来拉伤员走了。

10、证人苑××证言,他是在厦门跑出租车的,他和苑某振一个村居住,苑某振偷套用他的驾驶证,开车出了车祸。

11、证人苑××证言,他是苑某某的父亲,苑某某为了挣钱,偷套用了苑××的驾驶证开车,2007年2月17日开车在上蔡某出了车祸。

12、被害人王××、姜××、王××、张××、周××的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证,证明被害人王××、姜××、王××、张××、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了伤及治疗情况。

13、被害人王××、姜××、王××、张××、周××及被害人刘××等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书、调解记录、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意见书、领条、委托书等,证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各方就损害赔偿达成了协议及协议履行情况。

14、豫x客车的行驶证及司机张××的驾驶证,豫x货车的行驶证、豫x挂的行驶证、照片及司机苑××的驾驶证,证明此次交通事故客、货车行驶证情况及司机张××的驾驶证、司机苑某某套用苑××驾驶证的情况。

15、被害人刘××的户籍注销证明及户主杨翠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刘××的户籍注销情况及户主杨翠户籍家庭人员情况。

16、上蔡某公安局关于被害人刘××的尸体处理通知书、上蔡某殡仪馆证明,证明被害人刘××尸体处理情况。

17、苑××的户籍证明和苑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苑××和苑某某不是一个人及苑某某的身份情况。

18、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交通事故肇事现场、车辆损毁情况。

19、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苑某某无证驾驶、未让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应负此一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应负此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上蔡某公安局上公尸检字[2007]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刘××系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被害人刘××死亡及其他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苑某某在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以赔偿,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李祯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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