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X号X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次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万胜全物业)与被告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狮涂料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相淑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胜全物业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红狮涂料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万胜全物业起诉称:1995年6月,万胜全物业与红狮涂料公司签订供暖协议书,红狮涂料公司退休职工李纪云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南里,原告是该小区的供暖单位。原告履行供暖义务后,被告拖欠2006年至2007年、2007年至2008年、2009年至2010年供暖费共计4814.4元。现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拖欠供暖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红狮涂料公司承认原告诉讼请求,但辩称企业目前困难,无力支付上述供暖费。
经审理查明,李纪云系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其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南里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上述房屋由万胜全物业提供供暖服务。该房屋使用面积47.2平方米,供暖费收费标准为:使用面积22元/平方米(2006年至2007年);使用面积40元/平方米(2007年至2010年)。万胜全物业提供供暖服务后,红狮涂料公司未全面履行交纳供暖费的义务,尚欠2006年至2007年、2007年至2008年、2009年至2010年供暖费共计4814.4元。
上述事实,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供暖形式证明、供暖费明细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万胜全物业与红狮涂料公司虽未签订供暖协议,但万胜全物业为红狮涂料公司退休职工李纪云居住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应当视为万胜全物业与红狮涂料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万胜全物业提供供暖服务后,红狮涂料公司应当履行交纳供暖费的义务。现红狮涂料公司尚欠万胜全物业2006年至2007年、2007年至2008年、2009年至2010年供暖费共计4814.4元。万胜全物业要求红狮涂料公司给付上述供暖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红狮涂料公司相关辩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及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二○○六年至二○○七年、二○○七年至二○○八年、二○○九年至二○一○年供暖费共计四千八百一十四元四角。
如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六元,由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全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