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女,28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敏,河南逐鹿(略)事务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
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市X路X号院北区五期X号楼X号,本案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被告王某在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楼X单元附X号的房屋早已拆迁,被告王某目前的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市X路X号院北区五期X号楼X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郑军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