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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甲与中牟县刘集镇祥符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祥符营村委会)、中牟县刘集镇祥符营村第一小组(以下简称祥符营村一组)、中牟县刘集镇祥符营村第二小组(以下简称祥符营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牟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牟县X镇X村第一小组。

负责人:贺某乙,该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牟县X镇X村第二小组。

负责人:贺某丙,该小组组长。

贺某甲与中牟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祥符营村委会)、中牟县X镇X村第一小组(以下简称祥符营村X组)、中牟县X镇X村第二小组(以下简称祥符营村X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贺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贺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此案经中牟县X乡人民政府等行政部门多次处理协调处理后仍然无果,贺某甲才起诉到人民法院。原审所称的土地承包合同性质属于家庭共同承包,家庭成员享有同等诉讼权利,如果家庭成员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追加其他家庭成员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不是户主为由驳回起诉。根据我国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农村居民只要在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即取得村民身份,原审称贺某甲无村民资格与事实不符。祥符营村委会、祥符营村X组、祥符营村X组应当分配给贺某甲责任田一份,并支付占地补偿款1076元及违约金、赔偿金x元。综上,请求将本案立案再审。

祥符营村委会、祥符营村X组、祥符营村X组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贺某甲要求按照村民标准分配责任田的诉求涉及村民资格认定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村民资格认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故该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贺某甲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因土地补偿款归农村X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X组织成员与农村X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贺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贺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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