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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李××。

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李××给付损失费273.80元、诉讼费25元、,合计298.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李××已将案款298.8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郭照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周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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