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李××。
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李××给付损失费273.80元、诉讼费25元、,合计298.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李××已将案款298.8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郭照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周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