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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二人组织、伙同该村X村民,以武西高速公路的占地赔偿款没有赔付到位、对村委赔偿款分配不均等理由,不听乡镇、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劝阻、解释,多次到武西高速施工现场阻拦施工机械车辆作业,致使武西高速施工工地为此停工长达70余天,直接损失达七十六万一千二百二十二元整。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之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陈某乙辩称其是去过武西高速施工现场,并没有组织村民阻拦武西高速施工现场施工。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组织、安排荥阳市X镇X组村民陈某乙等人,以武西高速公路的占地赔偿款没有赔付到位、对村委赔偿款分配不均等理由,不听乡镇、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劝阻、解释,被告人陈某乙等人多次到武西高速施工现场阻拦施工机械车辆作业,致使武西高速施工工地为此停工70余天,直接损失达七十六万一千二百二十二元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了2010年5月份开始,因为陈某村X村民认为村委制定的赔偿款分配方案不合理,其就召集陈某村X村民陈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阻挠武西高速施工现场。一般是陈某乙在招呼阻挠工地施工,陈某乙一见工地上去的村民少了,有点拦不住的时候,就给其打电话,其就会去工地上,领着村民阻挠施工。其总共去过工地三次,但一般都是其组织代表到其家开代表会,让代表再向村民传达一下会议精神。

2、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证实了其是广武镇X组的村民代表,两三个月前陈某村X组的群众认为村委制定的赔偿款分配方案不合理,就开始堵高速施工现场,只要看见武西高速工地用铲车、钩机施工,其和村民就去堵,只要一堵工地就不能施工,其最早一次也是在两三个月前去堵的,去了多少次我记不清了,具体每次去的日子记不准了,最近在7月23日下午、24日、26日、27日、30日连着去了几次,其年纪大了闲着没事就去堵工地。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5月份以来,荥阳市X镇X村民以赔偿款没有赔付到位为由,多次组织群众挡住其所在公司施工工地不让施工,导致工地停75天,给工地造成损失50万余元。村民堵住不让施工的理由是赔偿款没有赔付到位。其所在公司是施工单位,和村民们没有任何瓜葛。关于占地赔偿,河南省桃花峪黄某大桥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国家赔偿标准各项赔偿已赔付到位。

4、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了其是广武镇X组的村民代表,陈某村X村民认为村委制定的赔偿款分配方案不合理。2010年5月初,二组组长陈某甲领着其村民挡住武西高速施工工地不让施工,随后只要见有人施工,就过去挡,陆续也挡过几次。到7月份的时候,高速公路的施工车到陈某村的地里施工,村里有群众看见后,就过去挡住了,其也到过现场挡住工地车辆不让施工。

5、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实了其是广武镇X组的村民代表。广武镇X组的村民认为武西高速征用陈某村X组土地补偿款支付给陈某村后,村委把这些钱分配不均。陈某村X组长陈某甲组织二组村民代表先开会商量通过后,然后召集群众开会决定去围堵武西高速施工工地。

6、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实了其是广武镇X组的村民代表,陈某村X村民认为村委制定的赔偿款分配方案不合理。几个代表主动找陈某甲,商量的结果有两种办法,一是年轻人去上访,由年轻的代表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甲负责组织实施;二是老年人和妇女堵路阻止高速施工,由年龄大的陈某乙负责,堵路现场有情况及时由陈某乙给陈某甲打电话再联系群众去堵路现场。陈某甲是总组织者,平时商量后的决议由其他代表分头就近传达给二组群众。

7、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陈某村X村民认为村委制定的赔偿款分配方案不合理。村民代表和原组长陈某甲在一起开会商量认为要想要回村里的土地款,只有两种途径就是上访和围堵工地让上级领导重视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年轻一点代表和男群众主要负责上访和乡里和各级领导谈,留守在家里的妇女和老年人负责围堵工地,代表陈某乙年龄大一点经常在工地上负责指挥围堵施工工地。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和村民围堵武西高速施工现场是陈某甲组织的,陈某乙经常在施工工地,每次阻扰施工他都在现场。

9、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荥阳市X镇X组村民阻拦武西高速公路七、八标段项目部工程机械及人员施工,致工程建设被迫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x.00元。

10、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武西高速施工工地停工70余天,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乙系积极参加者,应在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3年8月6日止)。

被告人陈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2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焦焕利

审判员杨云

审判员赵某昊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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