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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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耿某因赵1某的儿子赵某砸其商铺招牌一事与赵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耿某用砖猛击赵某的面部,致赵某左侧鼻骨骨折伴明显错位,左侧上颌骨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本案民事部分已以x元调解解决。

被告人耿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凤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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