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河南恒翔(略)事务所(略)。
樊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樊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某申请再审称,樊某一审期间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某支付房租损失,因未提供证据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现樊某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某自2005年12月至2007年8月居住该房屋,给樊某造成房租损失x元,故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王某某答辩称,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而非房屋租赁关系,樊某主张房租损失无事实根据。且双方于2010年6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均承诺双方就此事互不再追究。因此,樊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樊某与王某某于2005年12月13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后王某某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下余房款,生效判决据此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王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向樊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生效判决基于房屋市场交易行情,已判令王某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樊某再要求王某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x元的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樊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樊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