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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阳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唐迪,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0日下午18时许,被害人朱xx与黄xx、朱x1(朱某某的哥)因琐事在白沙镇X路上发生口角,被告人朱某某见状遂上前击打朱xx的面部,将其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朱某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与朱xx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朱某某赔偿朱xx经济损失5000元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伤情鉴定及图照、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0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军

审判员何新丹

审判员朱某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维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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