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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曹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婚后由于被告长期没有工作,且双方性格又出现极大差异,因此经常争吵,造成感情破裂。原告于2000年底住回娘家至今,双方分居已将近十年。期间原告曾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曹某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6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曹某。双方从2000年起分居至今。原告现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另查,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系被告曹某及案外人曹某才名下产权房。

审理中,因被告曹某未到庭应诉,故本院无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且双方分居时间已长达九年以上,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双方名下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此暂不作处理。审理中,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了对原告诉请进行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文华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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