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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曾用名范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范某某与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农某某与范某某应当共同承担婚生女儿农某婷18岁前的抚养费、学费、医药费。2010年7月农某婷入读高中,其择校费3930元已由母亲范某某交纳。之后,范某某多次要求农某某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承担当中的1965元,但农某某未予答复。2010年7月27日,范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次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农某某主动给付农某婷1965元用作择校费。至此,本案业已执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钟翔

执行员余安安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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