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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377号

原告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男,成年。

原告淡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淡某某于200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周国强

审判员刘兵伟

代理审判员冯俊杰

二OO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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