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男,成年。
原告淡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淡某某于200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周国强
审判员刘兵伟
代理审判员冯俊杰
二OO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