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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买下桑村X村杜凤英家在村西种植的杨树11行300多棵,并于2010年9月4日至5日全部砍伐,其中东边5行154棵杨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经滑县林业局鉴定,该154棵杨树立木蓄积为32.3558立方米。

被告人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朱XX、刘XX、桑XX、路XX、杜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及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发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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