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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6日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在白牛乡X街一网吧门口,趁人不备,将失主王××的一辆“力帆”牌摩托车盗走。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1440元。案发后,赃物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全××、袁××证实,有失主王××陈述,有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又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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