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殷某某,女,汉族,现年22岁。

委托代理人李××,系鹿邑县司法局玄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男,现年22岁。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宋兵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生育长子梁××,现年4岁,次子梁××现年2岁,原告殷某某于2008年2月26日在鹿邑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做绝育手术,由于原、被告同居时年龄小,缺乏了解,经常生气打架,被告梁某某不务正业,经常领着其他女人回家,并赶原告走,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抚养非婚生子梁××,被告抚养婚生子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梁某某辩称,原告诉称被告领其他女人回家不属实,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并自愿放弃抚养费。

原、被告未提供证据。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两个男孩,长子梁××现年4岁,次子梁××现年2岁,原告殷某某于2008年2月26日在鹿邑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做绝育手术,由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经常生气打架,无法共同生活,关于子女抚养达不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抚养次子梁××,被告抚养长子梁××。

另查明,原告无个人财产,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因次子梁××年幼由原告抚养更为合适,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长子梁××由被告梁某某抚养,次子梁××由原告殷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治国

陪审员朱修才

陪审员宋勋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韩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