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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25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9月3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11月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元月(阴历2008年腊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南关世纪风快乐网吧上网,与该网吧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周某某纠集多人来到南关世纪风网吧闹事,撵走所有上网人员并用语言威胁网吧老板薛××,追撵薛××外甥杨××。后被告人周某某又找人传话给薛××,威胁薛××必须支付那天闹事时请人吃饭费用,向薛××索要现金1500元。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薛××陈述,证人薛××、杨××、高××、周××等人证言,户籍证明、退款收到条等书证在案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被害人财物,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波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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