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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上诉人李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孟某,男,1967年12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河南睢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某乙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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