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复议人高某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执异字第147号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高某(又名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暴某某,男,1953年3月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高某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执异字第X号裁定,以申请复议人的住房不能作为执标的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高某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人高某撤回复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人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人高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辛民

审判员高某新

助理审判员刘超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