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高某(又名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暴某某,男,1953年3月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高某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执异字第X号裁定,以申请复议人的住房不能作为执标的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高某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人高某撤回复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人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人高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辛民
审判员高某新
助理审判员刘超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