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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郭某某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执字第83-2号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郭某某,男,汉族,66岁,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谢某,男,汉族,1959年12月出生,住(略)。

申请复议人郭某某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执字第83-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平国用(2007)第X号土地确属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兴源加油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查封土地正确,故驳回郭某某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平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平国用(2007)第X号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证据违法。二、谢某作为驻马店市兴源加油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违犯《中华人民公务员法》。

三、驻马店市兴源加油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频繁变更股东,未实际经营,是违法行为。四、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仲裁书作为执行依据,是违犯法律程序的,请求撒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执字第83-X号裁定。

本院查明,平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平国用(2007)第0658

号土地使用权人系驻马店市兴源加油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郭某某所提的第一、二、三项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应由各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界定或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执字第83-X号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申请复议人郭某某所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辛民

审判员高洪新

助理审判员刘超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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