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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诉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甲,女,1950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乙,又名李X,男,1971年出生。

一审被告杞县X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李某乙诉杞县X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翟玉胜,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万民胜,一审被告杞县X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设

审判员梁坤

审判员王智剑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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