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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1988年3月2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1990年生育女儿杨某丹,现在广州打工。由于婚姻基础差,夫妻之间无共同语言,经常谁也不理谁。特别从1997年5月双方生气后已分居,夫妻之间形同路人,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这种死亡的婚姻已困惑双方13年之久。为彻底解除死亡婚姻,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要求原告承担从其离家出走之日至婚生女儿杨某丹18周岁之间的女儿抚养费x.6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第四项规定,原告遗弃女儿杨某丹,应承担精神抚慰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于1987年初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3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杨某丹,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王某某于1997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生活,婚生女儿杨某丹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成人。原告王某某结婚时所带个人财产现已不存在。王某某和杨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创造共同财产,双方也未有共同债权债务。王某某出走后,杨某某于2005年秋建三间堂屋(平房),于2007年秋建三间西屋。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明确表示放弃分割上述财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为据,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请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被告杨某某认可与原告王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本院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婚生女儿阳杨某丹已年满18周岁,不存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至于被告杨某某辩称要求原告王某某承担从其离家出走之日至杨某丹18周岁之间杨某丹的抚养费一节,因离婚纠纷案件所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指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故被告该请求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被告杨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双方在财产方面不存在争议。关于被告杨某某要求原告王某某赔偿因其遗弃婚生女儿杨某丹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一节,因王某某的遗弃行为属一般遗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杨某某该答辩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驳回被告杨某某要求原告王某某承担子女抚养费x.6元和赔偿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新政

代理审判员阙景

人民陪审员王某华

二О一О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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