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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司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公司某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某劳处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庆,该公司某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司某某,男,1947生。

上诉人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与被上诉人司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朱冰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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