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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上海亚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

被告上海亚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上海亚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慧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某诉称,2009年4月18日22时10分,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海宁路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被告上海亚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包崇卯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突然打开车门撞倒原告,致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包崇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78.60元、鉴定费400元、误工费3,00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90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300元、交通费66元、材料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为7,544.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0月9日前赔偿原告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医疗费900元、车辆修理费300元、误工费3,360元、护理费900元、营养费700元、交通费66元,共计人民币6,226元;

二、被告上海亚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0日赔偿原告曹某某鉴定费400元(已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亚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慧娣

书记员朱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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