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任才兵
被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蔡某某
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才兵诉被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慧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才兵诉称,2010年8月3日中午,原告开电瓶车在共和新路(中山北路)行驶,被告蔡某某驾驶牌号为沪x强生出租车在后,由于出租车转弯太快,从后面撞上原告电瓶车尾,致原告摔倒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8.70元、修理费1,145元、误工费11,200元、营养费720元,共计为13,653.70元。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医疗费588.70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500元、衣物损300元、修理费800元,共计3,388.7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蔡某某应于2010年9月9日共同赔偿原告任才兵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医疗费588.70元(被告蔡某某垫付)、车辆修理费800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共计人民币3,388.70元,扣除被告蔡某某垫付的医疗费588.70元,被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蔡某某实际应共同赔偿原告任才兵人民币2,800元(已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蔡某某共同负担(已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慧娣
书记员周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