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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日夜,被告人关某某的父亲关××酒后同关某×发生吵骂,后关某某及其父亲等人与关某×及其侄关某×、关×顺等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关某某用铁钎将关某×、关×顺打伤。经安阳县法医学人体鉴定,关某×系面部皮肤损伤属轻伤;关×顺系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赔偿关×顺、关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x元。关×顺、关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关某×、关×顺陈述、证人关某×、关某×、关×青、关某×、关某×、关某×、关××证言、调解协议、撤诉书及收到条、伤情照片及伤情鉴定、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因与人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某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初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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