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白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白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白某某撤回上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陈晓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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