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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某某犯放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男,46岁,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放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经济损失x.5元。原审被告人武某某不服,以“不是其放火”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犯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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