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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赵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良,南阳青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风生,河南文力(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辉,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姜风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411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江献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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