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良,南阳青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风生,河南文力(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辉,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姜风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411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江献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