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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神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又名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X村人,务工人员。曾于2009年3月13日因盗窃罪被郑某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天,于同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在云南省威信县X镇石龙办事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无牌照的“川路”牌小型单桥货车盗走,后在转移时被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王某弃车逃跑,经云南省威信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货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威信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被盗车辆照片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二、2011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利用曾在神木县大柳塔延长石油精源化工有限公司务工的机会,将该公司的一辆“龙工”牌50型装载机盗走,并藏匿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一公园附近。后被告人王某被神木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盗装载机已追回,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涉案装载机价值人民币3004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盗单位负责人刘胜利的陈述,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郑某、岳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领条,被盗装载机信息、照片,估价鉴定结论,在逃人员信息,户口查询记录及证明,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对其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涉案赃物均已追回,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其犯罪前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高见远

审判员张扬

代理审判员乔艳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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