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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分公司、原审被告益阳盐业咸丰大酒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贺孟辉,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

代表人曾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庆年,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益阳盐业咸丰大酒店,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丽丽,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龚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原审被告益阳盐业咸丰大酒店(以下简称咸丰酒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某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龚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龚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蓉

代理审判员昌丹

代理审判员雷蕾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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